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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合作由一方提供资金,另一方提供专业能力,随后形成有价值的产品、软件或设计,此时需要回答一个重要问题,公司是否因为股东为其工作就取得创新成果的权利,还是工作收益与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分别处理?
答案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开发产品、许可他人使用、吸引投资,以及在股东退出后保持经营,相关安排应获得与利润分配同等程度的关注。
先明确投入的性质
沙特《公司法》规定,除股份公司和简化股份公司外,股东可以工作作为出资,换取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比例,只有货币和实物出资构成公司资本,法律还允许依其规定,以有利于公司的工作或服务换取资本中的份额或股份,因此,工作出资与提供服务后获得资本权益是不同的安排。
首先准确说明股东承诺的内容,是开发某个产品、负责开发管理,还是许可项目使用既有技术?不同情形需要相应文件,并审查其法律影响。
区分工作收益与创新权利
第14条针对以工作作为出资的股东,要求其完成约定工作,工作产生的收益归公司,并禁止其为自己从事该项工作,但是,除非双方另有约定,股东没有义务向公司提交因该工作取得的知识产权。
这一规定针对上述特定情形,不能直接推广到所有员工、承包人或各种权利,应审查具体权利适用的制度,以及转让或许可所需的条件。
写清项目拥有什么、使用什么
明确的协议应区分合作前已有的创新与新交付成果,列明转让给公司的权利和通过许可供公司使用的权利,并根据权利类型明确使用范围、期限、修改权限及是否允许再许可。
同时记录第三方组件,例如软件库和获得许可的设计,股东间的协议本身不能创设属于第三方的权利,还应明确由谁办理保护、登记以及所需批准或同意。
让退出安排能够执行
合作结束后,项目可能仍需继续运营,因此应约定文件、资料及技术访问权限的交接,并按约定权利安排持续使用,在引入投资人或出售重要资产前重新审查这些条款。
批准协议前,可逐项核实以下问题。
- 哪些权利在项目成立前已经存在?
- 需要交付什么成果,谁拥有其中可转让的权利?
- 运营是否需要第三方许可或同意?
- 股东退出时如何交接并保障约定范围内的持续使用?
虚构示例
某股东开发软件时使用了合作前自行制作的工具,双方约定了新成果的权利,却没有明确既有工具的地位,在考虑引入投资人时,才发现使用依据文件不完整,应先区分既有权利与新权利,再明确公司拥有或经许可使用的内容,并审查第三方权利。
项目启动前,审查股东投入方式和项目文件,再依法安排权利归属、许可和交接,以支持业务持续经营并尊重各方的法定权利。
官方资料
本文仅供一般法律教育参考,不能代替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,也不保证任何结果。
译文涉及沙特法律,实际适用时请参阅官方法律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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